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韶关市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经韶关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23〕16号,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韶关市教育局
2023年11月23日
韶关市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规范教材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韶关市教育教学需要,根据《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教材〔2023〕1号)和《广东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粤教基〔2023〕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中小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不含中职学校),中小学使用的教材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材目录中选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统编教材统一选用。其他教材选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一般不得选用境外教材,确需选用的,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 教材选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治性。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与新时代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和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相适应,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实用性。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要依据韶关市教育教学实际情况,确保选用教材更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三)创新性。坚持有利于创新教学方式,有利于开展探究性和启发式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思维的原则。
(四)规范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
第二章 选用机构
第五条 韶关市教育局成立韶关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韶关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办公室(设在韶关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统筹全市中小学教材的选用工作;下设教材选用学科组(由韶关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组建),负责教材的初选工作。经韶关市教育局同意,个别教育质量高、管理能力强的普通高中学校也可作为教材选用单位。
第六条 韶关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一线教师等组成,人数为单数。教材选用学科组由熟悉本学科教学教材专家、教研员、一线教师等组成,人数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以学校为选用单位的,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可由本校管理人员和教师担任,应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专业人员参与。
第七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委员和学科组成员须政治立场坚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有丰富的教学或管理经验,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八条 教材编写、出版、发行以及与所选教材利益关系人员及其亲属和涉及上下级工作关系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九条 教材选用工作原则上应在当年5月底前完成,为教材的征订、出版、发行预留足够时间。
第十条 韶关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办公室通过韶关市教育局网站向社会发布教材选用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向出版单位征集列入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材的样书、相关编写说明、售后服务方案以及正当竞争承诺书等资料。
第十一条 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韶关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办公室从学科专家库中分学段、按学科随机抽取专家(单数)组成教材选用学科组。
第十二条 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教材选用学科组对送审的教材样书进行初审,并进行记名投票推荐,票数最多且超过到会人数半数的为教材选用学科组初选推荐结果(如推选票数未能超过半数,则采取末位淘汰法,进行第二轮投票;依次类推,直至产生推选票数过半)。
第十三条 韶关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教材选用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推荐意见进行充分讨论,以一人一票、记名投票方式决定选用结果,到会人数一半以上同意即可确定为选用对象;如初选推荐结果未能通过,则由韶关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责成教材选用学科组重新选用。
第十四条 确定为选用对象的教材在韶关市教育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虽存异议但已核查处理完毕之后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使用及更换管理
第十五条 教材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稳定。小学、初中、高中每一学科教材版本一经选定使用,原则上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
第十六条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教材版本,须向韶关市教材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韶关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同意,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按程序从起始年级开始选用其他版本。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普通高中教材提出更换的,提交申请的学校数必须达到全市普通高中学校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
(二)对义务教育阶段教材提出更换的,提交申请的县(市、区)数必须达到全市县(市、区)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
(三)市级教研部门可根据全市教育教学实际对相关教材提出更换申请。
第十七条 教材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程序重新选用教材:
(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三)开学前没有按时到书的(不可抗力除外);
(四)擅自改动审定后教材内容的;
(五)教材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教材使用的情况。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教材选用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教师、学生、家长、社会人士的监督作用。
第十九条 在教材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一)未经韶关市教育局确定为选用单位擅自选用教材的;
(二)不按要求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的;
(三)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四)违反选用程序和选用纪律的;
(五)选用规定目录以外教材的;
(六)对全国中小学教材目录删减后提供教材给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其他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教材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材选用。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材正常选用秩序,将上报省教育厅取消其本次教材在全省范围内的选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9年印发的《韶关市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办法》(韶市教〔2019〕110号)同时作废。凡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