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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贯彻落实《广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6-26 16: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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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广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粤府办〔2014〕3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特殊教育的重要意义

全国特殊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及国家《特教提升计划(2014-2016年)》明确指出:发展特殊教育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取得快速发展,各级财政投入明显增加,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明显提高,初步构建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和社区教育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格局;建立起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特殊教育体系。截止2013年底,我市有特教学校7所,残疾儿童少年在校生731人,其中:在特教学校就读的学生299人,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398人,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生34人;全市特教学校专任教师84人。但总体上看,我市面临着特殊教育整体发展不均衡、农村智障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不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有待改善,特殊教育教师和康复专业人员数量不足等问题。因此,必须加速推进特教事业发展,提升特殊教育办学水平,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实现幸福人生。

二、我市特殊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经过三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特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基本建立起以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到2016年,全市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肢体、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重度肢体、孤独症、脑瘫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全市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7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1.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孤独(自闭)症、脑瘫儿童、多重残疾的适龄儿童实施义务教育,确保其入学率达到普通适龄儿童水平,实行“零拒绝”。采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适龄残疾儿童实施特殊教育。中重度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要教育形式,并适当采取送教上门形式。轻度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尤其是轻度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少年应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为主要形式,大力开展回归主流和一体化的“融合”教育。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分类鉴定和入学安置机制,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到2016年,全市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各县(市、区)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重度肢体、孤独症、脑瘫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

2. 积极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各地要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并列入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积极采取措施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支持有条件的普通幼儿园接收轻度残疾儿童入园学习,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增设附属特教幼儿园或幼儿特教班(部);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对学前残疾儿童实施合适的教育、保育、康复。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逐步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到2016年,各县(市、区)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75%以上。(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计局、残联)

(二)加快推进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尚未建成特殊教育学校的浈江区,应加快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义务教育阶段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市直及已建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对未达标的特殊教育学校进行改建、扩建,并按国家配备标准的要求,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教育教学、康复训练仪器设备。各类教育、康复机构的新建、改造和扩建应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建设规范和要求实施。到2016年,全市应建有相当规模的义务教育阶段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使其成为当地特殊教育的实验基地、指导中心、培训中心和教学研究中心;并扩大招生规模,提升招生能力。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应建有1所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城乡规划局)

(三)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要按照《广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标准暂行办法》(粤机编办〔2008〕109号)配齐配足教职员,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特殊教育津贴等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为送教教师和承担“医教结合”实验的相关医务人员提供工作和交通补贴。把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广东省“强师工程”,并在经费投入上予以倾斜。

1.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岗位建设。配备特殊教育教师,应优先选派或招聘特殊教育相关专业毕业、有责任心、有精力、有爱心的教师。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校应按照《广东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残联关于印发〈广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机编办〔2008〕109号)要求,配齐、配足教师,并在编制总额内合理配置康复、心理、培训等方面的专业教师,如听力测试师、心理测试师、随班就读资源室专职指导教师、特教班专职指导教师等。完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的认证制度,未经特殊教育培训者不得上岗,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特殊教育教师必须转岗。(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残联)

2.做好特殊教育师资队伍继续教育工作。全市普通幼儿园、小学、中学的在职教师接受特殊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12学时,担任特殊教育岗位教师接受特殊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24学时。对全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教育巡回指导教师、随班就读教师、特教班教师和送教上门教师每3—5年进行一次短期特殊教育轮训。对特殊教育学校骨干教师、随班就读资源室教师每年进行定期培训。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随班就读资源室教师和网络远程方式的全体教师培训;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托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随班就读资源室教师,主要负责随班就读教师、特教班教师、送教上门教师的轮训。(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残联)

3.落实特殊教育教师的待遇。将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落实相关绩效性工资待遇。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其标准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30%,且特殊教育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教师职称评审部门在组织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可根据特殊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在同等申报条件下,适当考虑向特殊教育专任教师倾斜。在评先、评优表彰中适当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和校长的比例。(牵头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

4.加强特殊教育人才培养。2016年前,重点培养一批韶关市特殊教育名校长、名教师、医教结合复合型人才。(牵头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计局、市编办)

(四)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

认真实施国家特殊教育课程改革方案和课程标准,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学模式、教学策略和方法改革,积极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加强特殊教育教研工作。

1.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教学研究部门和科学研究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殊教研人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并定期开展特殊教育研究活动。加大对特殊教育研究课题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树立一校一品牌意识,推动特殊教育整体提升和发展。应为每一个残疾学生制定相应的阶段性发展目标和整体性发展目标,实施个别化教育。(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提高随班就读教育教学质量。要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管理体系,整体规划随班就读工作。可接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在片区内应相对固定;随班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可不受地段限制,进入片区内相对固定的可接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就读。应在有条件的随班就读普通学校建立随班就读资源室,为随班就读学生提供服务。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随班就读普通学校巡回指导的制度。(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韶关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发展特殊教育的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绝不截留或挪用。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公用经费省市县分担比例和拨付方式与现行普通学校相同,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补助省市经费分担参照现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分担比例实施。

1.建立完善特殊教育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坚持特殊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强化政府责任,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确保特殊教育机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残联)

2. 切实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特殊教育学校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10倍拨付经费;对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8倍拨付经费;对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附设特教班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5倍且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拨付经费;对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学生,按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拨付经费。公用经费省市县分担比例和拨付方式与现行普通学校相同。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补助标准按不低于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的1.1倍拨付。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公用经费拨付标准。特殊教育学生公用经费的分担比例、分担办法和支付方式按当地普通学校相应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

3. 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在“两免一补”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各地可根据实际对残疾学生提供交通费补助,并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优先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享受学前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的助学政策;继续执行《韶关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法制审核号:韶府规审〔2012〕3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优惠办法。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6周岁以下(含6周岁)残疾儿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教育局)

4. 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韶关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级应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改善特殊教育机构办学条件、师资培训、教学科研、专业交流以及奖励特殊教育优秀集体和先进个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残联)

(六)鼓励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1. 强化教育督导,确保特殊教育政策法规落到实处。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未达标的县(市、区),不得参加推荐教育现代化先进区、县级市等各类与教育行业有关的创先评优活动;凡特殊教育随班就读资源中心建设未达标的镇,不得参加教育强镇复评。把发展特殊教育措施落实情况和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普及率完成情况作为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的内容。(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对残疾学生家长的培训。通过政府主导或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加强对残疾学生家长的特殊教育知识培训。2015年完成制定加强对我市残疾学生家长进行特殊教育培训的工作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残疾学生家长进行100%的培训,且每学期不少于2次;各特殊教育机构要加强与残疾学生家长的沟通。(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残联、公安局、民政局,团市委)

3.加大特殊教育在社区的宣传力度,形成社区、家庭、学校齐抓共管特殊教育的良好局面。要在全社会加强宣传,引导社工、志愿者等对特殊教育予以支持和关爱;树立关心、爱护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权益的理念,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强特殊教育对外交流。特殊教育机构要加强对外交流,定期组织人员赴特殊教育发达地区学习和调研,紧跟国际特殊教育发展趋势,不断提高我市特殊教育办学水平。(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残联、外事侨务局、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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