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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韶关市中小学高级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韶市教〔2024〕24 号)

作者: 来源:人事科 发布时间:2024-07-19 11: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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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市直属学校:

  《韶关市中小学高级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共韶关市教育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经韶关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24〕11号,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韶关市教育局  

                                                               2024年7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韶关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4年7月17日印发

 

 韶关市中小学高级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21〕55号)要求,以深化教师评价改革为牵引,提升教师队伍治理水平,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同时,对教师实行分类评价,完善中小学高级岗位设置管理,充分发挥中小学高级教师(含正高级、副高级,下同)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教师锐意进取,追求卓越,在铸魂育人、启智润心的教书育人工作岗位上,更好地履职尽责,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5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市公办中小学(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受聘为高级教师职务的在职在编专任教师(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条 高级教师履职要求如下:

  (一)基本要求

  1.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3.按规定完成每年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二)专业要求

  1.学年履职要求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按质按量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高级教师除特殊原因(如病假、女教师孕产期、脱产进修或其他工作需要)之外,应当在教学第一线承担专业课程。周课时量不少于同年级同学科专任教师的平均工作量,引领学科教学且能模范执行新课程计划(中职学校高级教师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安排)。高级教师如兼任学校中层职务岗位的,课时量可视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市直学校课时量按照2018年印发的《韶关市直属学校教师工作量标准指导意见(试行)》,各县(市、区)学校按本地区相关规定执行。

  (2)服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安排,履行好班主任(副班主任)工作职责;未担任班主任(副班主任)工作的,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承担学校行政(含党、团、工会、少先队)、级组长、科组长、备课组长,或者学生资助工作、创文工作等时间持续较长的管理工作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3)在省市县校的四级教研活动中,每学年承担的教研任务不少于2次,正高级教师对薄弱学校开展教学研究成果辐射引领帮扶不少于1次。

  (4)教书育人成果突出,能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具备指导校家社协同育人的能力,教育教学业绩突出,教学实绩得到学校、师生、家长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教育教学评价满意度高。

  (5)积极指导教学教研活动,高级教师每学期听课(含观摩非本备课组集体备课)不少于20节(高级教师如兼任学校中层职务岗位的,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节),并对授课教师作出教学效果评估,通过传帮带促进青年教师成长。

  (6)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成为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所指导的青年教师快速成长(高级教师根据学校安排的指导人数开展指导),本人或者所指导的青年教师每学年至少承担一次校级及以上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教育教学讲座或参加(或指导)竞赛,或者在集体备课活动中按照备课组安排轮流作中心发言(中心发言次数不得少于同年级同学科教师的平均次数)。

  2.周期履职要求

  除了完成学年履职要求任务外,周期内副高级教师至少需完成下列项目中的一项,正高级教师至少需完成下列项目中的两项:

  (1)高级教师撰写的论文要有创新,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积极的指导作用。有不少于1篇论文在公开期刊发表或在县级及以上论文比赛获奖或在县级及以上教研活动中宣读。

  (2)主持或参与(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县级及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取得水平较高的成果,并能够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3)教学设计、微课等教学类比赛获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奖励。

  (4)参加县级及以上现场教育教学技能竞赛获奖。

  (5)参与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学质量监测命题活动。

  (6)在县级及以上教研活动中承担观摩课或者学术讲座。

  (7)每学年至少提交一篇2000字以上的教育教学反思或者教学案例分析或者学情分析报告(此项仅适用于农村学校教师)。

  第四条 培养和使用

  (一)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促进高级教师业务上精益求精,营造终身学习氛围,遴选国培、省培骨干教师。增强高级教师(副高级教师承担市县校骨干教师培训授课任务,正高级教师承担省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培训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畅通高级教师职业发展渠道,鼓励有6年以上教学工作经历、具有高级以上教师职称的教师参与竞聘市县级教研机构(教师发展机构)专兼职教研员。

  (二)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高级教师后续发展创造条件,让其肩负培养市县两级学科带头人和省市级名教师的职责。高级教师应当助力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正高级对应省市名师工作室、副高级对应县校名师工作室)开展系列教学实践研训活动或者支持省级学科教研基地开展课程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

  (三)市县级教研机构(教师发展机构)应当优化利用对口帮扶地区行政部门、中小学校、教研机构(教师发展机构)、高等院校等各类帮扶力量和资源,履行培训职责,发挥对高级教师培训的主阵地作用。

  (四)学校要为高级教师的成长搭建平台,建立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鼓励高级教师通过教学示范、教研引领、科研成果提炼、成果推广培训等活动,充分发挥高级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条 考核

  (一)考核方式。采取学年考核与周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年考核每学年开展一次,在每学年期末进行;周期考核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每三年开展一次,在每个周期结束前进行。考核由学校组织实施(正高级教师的考核工作由市县级教育局按管理权属分别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主管教育局人事部门备案,并供学校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运用。

  (二)考核组织。学校成立高级教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教师代表应占1/3以上,考核小组成员要经学校教代会推荐通过。考核小组成员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要明确专人负责考核资料收集整理、考核结果记录和考核台账保管等工作。

  (三)考核程序。学校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小组对考核对象的师德进行评价,对教育教学业绩进行考核,确定等级并予以公示。

  (四)考核要求。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广泛听取教职工、学生或家长的意见。

  (五)学年考核等次。

  学年考核结果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

  (六)高级教师学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理想信念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有力,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精通本职业务,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

  3.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勉敬业奉献,改革创新意识强,工作作风好。

  4.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和高级教师履职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实绩突出,对社会或者单位有贡献,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5.廉洁从业且在遵守廉洁纪律方面具有模范带头作用。

  (七)高级教师学年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能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熟悉本职业务,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

  3.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认真负责,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高级教师履职要求,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5.廉洁从业。

  (八)高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年考核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3.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纪律性不强,工作消极,或者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如无身体特殊原因(有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研究确实不适宜担任班主任或副班主任工作)需要担任班主任(副班主任)而拒绝的。

  4.能够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学年工作量未达到学校规定工作量要求,或者在工作中有一定的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所任教班级学科的学期末监测成绩被当地教育局评定为差等次(接任成绩差的班级但有进步的除外)。

  5.能够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6.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定为基本合格的。

  (九)高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年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存在违反《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缺失,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或者工作作风差的。

  3.不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较大或严重负面影响的。

  4.因其他原因应给予低聘的。

  5.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定为不合格的。

  (十)周期考核等次。

  周期考核结果等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十一)高级教师完成周期履职要求任务,且周期内学年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周期考核应当确定为合格等次。

  (十二)高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周期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周期履职要求的。

  2.周期内有两年学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有一年为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定为不合格的。

  第六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此考核结果与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相结合。

  (一)学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续聘、岗位等级晋升、名优特教师评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或推荐。

  (二)周期考核等次合格,作为续聘、岗位晋升的必备条件。

  (三)学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校要对其及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

  2.按有关规定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3.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4.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等级的任职年限,下一考核年度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5.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四)学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有关规定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2.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3.向低一级岗位等级调整。

  4.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等级的任职年限。

  5.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按规定解除聘用(任)合同。

  其中,受处理、处分时已按规定降低岗位等级且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为避免重复处罚,不再向低一级岗位等级调整。

  (五)周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向低一级岗位等级调整。若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轮周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按规定解除聘用(任)合同。

  其中,受处理、处分时已按规定降低岗位等级且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为避免重复处罚,不再向低一级岗位等级调整。

  第七条 其他要求

  (一)各学校要高度重视中小学高级教师的聘任、管理工作。

  (二)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要加强对高级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做好相关考核工作,要对学校高级教师考核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三)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高级教师管理实施细则,确定教师职务(级别)晋升、聘任条件,明确岗位职责,规范考核程序,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引导全体教师认真履行职责,并报主管教育局人事部门备案。

  (四)离法定退休年龄(男、女60周岁,若女教师提出并承诺提前退休,即按55周岁为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教师,本办法周期履职要求不作硬性要求。

  (五)本办法所指的教研活动包括:根据不同学科、不同学段、不同教师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用校本教研、区域教研、联合教研、网络教研、综合教研、主题教研方式,进行教学展示活动(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听评课、说课、集体备课等活动,以及促进教育教学优质均衡发展进行的送教下乡、教研帮扶活动、课题或项目研究(教学评价命题、磨题)研讨活动、专家讲座、教研沙龙、教研论坛等多种示范引领活动。

  (六)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学校为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乡镇以下的学校。

  (七)高级教师参加挂职、乡村振兴等情形的,由挂职、受援等单位进行工作安排,并出具考核意见。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如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将根据实际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本办法施行前我局及各县(市、区)教育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解读文件:关于《韶关市中小学高级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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