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2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10月24日至25日举行,为确保我市考生顺利参加考试,特别提醒如下:
一、提前打印准考证
2026年10月自学考试准考证于10月14日上午10时起在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https://www.eeagd.edu.cn/selfec)开通打印。请考生提前用普通A4纸打印准考证并认真核对个人信息,考前认真阅读准考证中的考试时间、地点、考试注意事项等内容。考生在打印准考证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咨询我市自考办(联系电话:0751-8912116)。考生所持的准考证不能伪造、变造或擅自涂改,严禁在准考证正反面书写、打印除准考证本身含有内容以外的其他任何文字或标记,考试过程中也不能作为草稿纸使用,否则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二、合理安排赴考
(一)务必密切关注天气情况
近期天气多变,请考生留意天气预报,为顺利赴考做好各项准备。
(二)务必提前规划好出行交通工作
考试期间,考点不预留车位,考点周边公共停车区域有限,请考生选择合理出行方式。
(三)务必提前规划好出行路线和时间
大学路是行经韶关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主干道,该路段正在施工。鉴于考试当天行经该路段的其他学校也将组织不同的考试,考生人数较多。因此,请考生务必考虑到堵车等情况的发生,提前规划好出行路线和赴考时间,保证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留足存放物品和入场检查时间。考生到达考点后不得在考点周围逗留、聚集,应尽快有序入场。
三、携带相关证件
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不含电子身份证)方可参加考试。如考生身份证件遗失,则须携带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开具的用于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身份证明入场参加考试(军人、港澳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士可持考籍登记的对应证件原件参加考试)。因手机不得带入考场,考场内无法通过查看手机内的电子身份证进行身份核验,故电子身份证不作为考试入场有效证件使用。
四、规范携带考试用品
请考生准备好考试需要的相关文具,如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马克笔、直尺、三角板、圆规、橡皮擦等,除必要文具之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物品种类清单》见附件1)。严禁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如手机、对讲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智能手表、智能眼镜、运动手环、电子记事本、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照相机、涂改液、修正带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
特别提醒: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考核要求,考生在参加部分科目考试时,不允许携带使用任何型号的计算器(准考证上此类课程代码及名称前有标注“▲”符号,请考生知悉)。代码及名称前未标注“▲”符号,确有计算要求的课程,考生可以携带使用简单的、无程序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五、考生入场流程
(一)物品存放。考生进入考点后,先到物品临时存放处存放手机等随身物品,除准考证、身份证件、必要文具、透明水杯等物品外,其他与考试无关物品必须存放至物品存放处。
(二)通过安检门。考生存放完个人物品后,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引,排队通过智能安检门。如此时考生随身携带含有金属的文具等,请做好人“物”分离后再通过安检门。
(三)进入考试封闭区域。考生按照指引找到自己对应的考场,并完成身份核验和入场检测。考生在进入考场前,
监考员将对每位考生逐一检查身份证、准考证核验并使用金属探测仪对所有考生进行安检。
(四)考生就座。考生进入考场对号就座,请耐心等待考试开始。
六、自觉接受入场检查
请考生自觉接受在考点封闭区入口和考场入口进行智能安检门安检、人工安检以及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及身份验证(包括人脸识别技术和人工比对身份证检查)。
智能安检系统将对手机、照相机等金属类电子设备进行检测。
(一)考生应注意按照本次考试的有关要求,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一律存放在智能安检门之外考点指定的物品存放点。
(二)请考生不要携带钥匙、磁卡、打火机以及金属制作的手镯、戒指、项链、金属发卡等物品进入安检门,尽量不穿戴有金属装饰品的衣服、鞋帽等,避免因反复安检影响正常入场考试。
(三)请考生切勿携带过多或贵重(价值超过200元)的个人物品。考点仅提供物品临时存放处(装有摄像头),不承担物品保管责任。如发生物品遗失、错拿或遗忘等情况,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四)因身体特殊情况(如安装有心脏起搏器、金属牙具、使用助听器、孕妇等)、坐轮椅等无法进行安检的考生,请事先开具并携带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五)请考生预留足够时间进行安检,避免集中在考前安检造成拥堵,影响进场考试时间。考生因任何原因离开考试封闭区域或考场后需要再次进入的,均须再次进行安检。
七、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生领到试卷(含答题纸)后,须先检查核对课程名称、代码是否与报考课程相符,试卷有无分发错误、缺页、缺题或字迹不清等问题。如发现上述问题,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报告;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
(二)规范答题。答题前,考生须认真阅读问卷“注意事项”和答题纸上的“作答说明”,并按要求作答。按要求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写准考证号、姓名、考点名称、考场号、座位号等信息,并将条形码粘贴在“条形码粘贴处”栏框内。考生须在答卷指定区域内作答,在问卷或草稿纸上作答的,答题一律无效。严禁在答题纸上任意涂画或作标记。
(三)落实笔迹信息采集要求。考生须进行课程笔迹信息采集,按要求在答题纸指定位置认真抄写“考生笔迹确认”部分规定文字,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未进行笔迹采集的课程合格成绩将无法转出外省。已到考生须在点名卡对应签名框内签名确认。
(四)开考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止作答。严禁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八、遵守考试纪律
考场实行全覆盖、全时段网上监控和录像,监控视频和后期的录像回放将作为认定考试违规的依据,请考生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见附件2)。试题、答题纸、草稿纸等均属于涉考材料,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拍照传出或带离考场。特别提醒: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携带手机、智能手表、智能眼镜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是否使用,均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见附件3)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当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
考生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考试有关规定,诚信考试。如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有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及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行为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处理事先告知书》和《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将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并按照当次报考时考生确认的联系手机号码发送信息提醒,相关考生需及时登录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https://www.eeagd.edu.cn/selfec)进行查收,相关文书上传至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后,考生即可同步查阅(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显示上传成功的日期为相关文书的送达日期)。
九、提高警惕防受骗
请考生提高警惕,不要轻信各种兜售“试题或答案”的诈骗信息,不要参与不法分子通过散布“助考”等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活动,讲诚信、守纪律,自觉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正义,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如有线索可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反映,共同抵制有害信息的侵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预祝考生们取得理想的成绩!
附件: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物品种类清单
2.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节选)
韶关市招生考试中心
2026年10月19日
附件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物品种类清单
附件2
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诚信考试,遵规守纪。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点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不含电子身份证)通过身份验证后按规定入场参加考试。不得穿背心、拖鞋以及部队、警察、执法等类型的制服进入考点和考场。
(三)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包括人脸识别技术和人工比对身份证检查)、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安全检查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四)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马克笔、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如手机、对讲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计算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照相机、涂改液、修正带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可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
(五)入场后,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验。已到考生须在点名卡对应签名框内签名确认,未签名者视为缺考。
(六)试卷由问卷和答题纸两部分组成。考生领到试卷后,须先检查核对问卷和答题纸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是否与报考课程相符。如遇试卷、答题纸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报告;未按要求及时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向监考员报告,作答本人报考课程外试卷的按0分计;出现缺页的,缺页部分按0分计;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考生作答前必须先在每张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写本人准考证号、姓名、考点名称、考场号、座位号等信息,并将条形码粘贴在“条形码粘贴处”栏框内。凡漏填、错填、书写字迹不清或不按要求粘贴条形码,导致无法正常评卷的,试卷按0分计。
考生须进行课程笔迹信息采集,按要求在答题纸指定位置认真抄写“考生笔迹确认”部分规定文字。
(七)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八)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科课程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试进行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座位、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须经监考员请示主考同意后方可提前离开考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提前离场考生须在考点指定休息区域停留,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离开考点。
(九)严格按试卷要求作答。答题纸“选择题答题区”须用2B铅笔填涂,其他区域的书写或作答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必须在答题纸规定答题区域的指定题号处按要求作答;作答时需画表、作图或作辅助线的,可先用铅笔辅助再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描黑确认。答题纸不得折叠、污损、弄皱、弄破,不得作任何标记。不按规定作答,答题无效。
(十)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在准考证上做标记或书写内容。
(十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待监考员收齐试卷、草稿纸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严禁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二)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3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节选)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