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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作者:助学办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11-20 14: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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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问题,近年来国家和广东省密集出台相关资助政策措施,建立起覆盖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保障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家庭经济困难或符合相关资助政策规定、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可依照相关资助政策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县(市、区)助学部门或学校(幼儿园)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和相关部门核实后,可享受所在学段的资助政策。具体资助政策如下:

一、学前教育阶段

资助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和生活等费用。

资助对象:我省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可向幼儿园提出申请享受学前教育资助。

资助标准:每人每学年100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

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为农村学生免费配发汉语字典,农村寄宿学生免收住宿费,向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农村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和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一)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可向所就读学校提出申请享受资助。

资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学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1250元。

(二)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可向所就读学校提出申请享受资助。

资助标准: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200元;特殊困难学生小学每生每学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750元。

(三)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可向所就读学校提出申请享受资助。

资助标准:小学生每学年每生800元,初中生每学年每生1000元。

义务教育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农村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不同时享受。

(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

省级试点资助对象: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和连南瑶族自治县县城以外的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

省级试点补助标准:每人每天补助5元,每学年按200天计算。

三、高中教育阶段

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和顶岗实习等为补充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可向所就读学校提出申请资助。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2000元。

(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的残疾学生、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可向所就读学校提出申请享受资助。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2000元。

(三)高中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

资助对象:高中教育阶段具有正式学籍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可向所就读学校提出申请享受资助。

免学费标准:每人每年3500元。高中阶段残疾学生补助标准按不低于普通中职学校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的1.1倍拨付,省属高中阶段学校的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3850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收取。

(四)学校资助措施

学校利用从事业收入提取的资助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四、高等教育阶段

(1)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本专科生每生每学年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贷款学生毕业后的两年内只还利息不还本金,毕业后第三年开始偿还本金。我市户籍的学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助对象是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且小学和初中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2013年及以后通过普通高考,考上全日制高校(含省外高校)的少数民族本专科大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资助周期为本专科就读期间。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3)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对象是我省户籍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包括本专科和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外)。资助标准为专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0000元,本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资助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资助30000元。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五、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和生活费补助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出台《推进教育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方案》,加大对贫困家庭的教育资助,在落实现有各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基础上,精准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

(1)义务教育阶段生活费补助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的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义务教育学校全日制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000元,可向所就读学校提出申请享受资助。义务教育建档立卡学生生活费补助与义务教育阶段其他生活费补助不同时享受。

(2)高中教育阶段生活费补助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的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和技工学校全日制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000元,可向所就读学校提出申请享受资助。

(3)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广东户籍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含非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学生,免学杂费(不含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500元。

(4)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免学杂费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广东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全日制学生,免学杂费(不含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500元。

(5)高等教育阶段生活费补助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的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7000元,可向所就读学校提出申请享受资助。

(6)普通高等学校免学杂费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广东户籍的建档立卡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免学杂费(不含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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