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市1993年之后的普通高中(初中)毕业生,若遗失毕(肄)业证书等学历证件,可申请发给学历证明书一份(只补发一次),学历证明书可以证明其学历(与原学历证书具有相同效力)。
(1)办理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必须由本人向原毕业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校长同意并出具证明(按学历证明书的栏目写清楚申请人的姓名、性别、籍贯,修业时间、学号、毕(肄)业成绩等),再经县(市、区)教育局教育股审核后到韶关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韶关市芙蓉新城芙蓉园25栋502号,联系电话:8777060)办理。
(2)办理初中学历证明书,必须由本人向原毕业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校长同意并出具证明(按学历证明书的栏目写清楚申请人的姓名、性别、籍贯,修业时间、学号、毕(肄)业成绩等)到原毕业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教育股办理(市属学校到韶关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
(3)办理学历证明须带大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4)学历证明书需盖原毕业学校和校长印章,并加盖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毕业验印章方为有效。
(说明:1993年以前的毕业证书遗失由原毕业学校出具证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