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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迁子女考生申请在我市参加高考时,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作者: 来源:市招考中心 发布时间:2016-10-25 1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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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父亲或母亲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证明:包括《就业创业证》(或《韶关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土地承包合同》、《务农劳动合同》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考生家长为企业退休人员的,提供退休前在韶关市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三年的证明。

2、父亲或母亲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住所为农村自建房的、单位宿舍、家长自有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需提供居住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3、父亲或母亲的《韶关市居住证》,对居住证办理期限的要求为: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在2013年9月1日前已办理居住证,提供截止至2016年8月31日属于有效状态的居住证。

4、父亲或母亲在我市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材料,社会保险期限为:截止至2016年8月31日缴费年限累计达到3年以上(含3年)。

5、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并在我市具有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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