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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如何申请及享受补助?

作者: 来源:人事科 发布时间:2018-11-20 14: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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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5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的实施办法》(粤教师[2018]9号文),文件中对享受上岗退费政策的对象、基本条件和范围做了新的明确,并取消了对外省生源的限制。具体见:

(一)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及暂缓就业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其中,通过“公费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等方式培养的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上岗退费政策。

(二)适用上岗退费政策的地域范围和学校类型:汕头、韶关、湛江、肇庆、茂名、惠州、梅州、汕尾、河源、阳江、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4个市以及江门恩平市的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乡镇以下的中小学校(包括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农村学校),以及全省各级特殊教育学校。

实施上岗退费政策的地域范围将根据我省财政体制调整情况同步调整。

(三)上岗退费的标准、退费时限

2018年起,上岗退费标准按照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每人每年12000元,退费年限为5年;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每人每年8000元,其中艺术类(音乐、美术、舞蹈)、特殊教育专业毕业并担任对应学科的教师每人每年12000元,退费年限为4年;专科学历每人每年8000元,其中艺术类(音乐、美术、舞蹈)、特殊教育专业毕业并担任对应学科的教师每人每年12000元,退费年限为3年。由申请人到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后,按标准逐年退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统一安排。

(四)上岗退费履约规定及违约责任

上岗教师应按照《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农村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任教服务期不少于5年(其中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服务期为6年)。上岗教师在服务期内可在所在县域农村学校间流动,可参加教师在职进修或培训,但不得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不得报考脱产本科生和研究生。

上岗教师在服务期内违反协议有关规定的,县(市、区)教育局应通知本级财政局停止退费,要求上岗教师退还以前年度已领取的补助金额并缴纳违约金,退还的补助金额及缴纳的违约金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退缴本级财政局,统筹用于教师培养培训工作。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原符合上岗退费条件的申请人尚未退费学年度的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原《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实施办法(试行)》(粤教人〔2007〕250号)和《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实施细则(试行)》(粤教师〔200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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