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其中,“年满6周岁的儿童”即在新学年开始前也即在每年9月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