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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中小学高级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人事科 发布时间:2024-07-19 11: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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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韶关市教育局印发了《韶关市中小学高级教师管理办法(试行)》(韶市教〔202424,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属学校贯彻落实有关工作,更好地理解执行《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必要性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内在需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指出:“进一步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建立符合中小学教师岗位特点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德才兼备、全面考核,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加强聘后管理,激发教师的工作活力。”制定《办法》,是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内在需要。

  创新教师管理机制的迫切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58号)明确提出:“创新岗位管理政策措施,拓宽职业发展通道,激发中小学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健全完善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奖优罚劣,树立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导向,构建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制定《办法》,是完善岗位设置管理,深化新时代教师评价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迫切需要。

  解决教育实际问题的现实需要。根据近年来教育一线反映的问题及专项调研情况,我市部分高级教师存在一定程度的职业倦怠,表现为工作缺乏目标感丧失前行的动力对工作被动、应付、消极等,高级教师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亟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制定《办法》,细化加强高级教师聘后管理措施,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2155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58号)

  (四)《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6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一共有条。

  第一条是制定依据文件以及目的。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2155号)要求,充分发挥中小学高级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教师锐意进取,追求卓越,在铸魂育人、启智润心的教书育人工作岗位上,更好地履职尽责,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5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是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市公办中小学(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受聘为高级教师职务的在职在编专任教师(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条是高级教师履职要求。分为基本要求和专业要求。基本要求主要对教师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师资格、履行职责、继续教育等方面制定标准。专业要求分为学年履职要求和周期履职要求,旨在结合高级教师岗位特点,明确高级教师专业履职考核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是对高级教师的培养和使用。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教师发展机构)和学校要为高级教师后续发展创造条件,优化利用各类帮扶力量和资源,促进高级教师业务上精益求精,营造终身学习氛围。

  第五条是开展考核的具体办法。明确了考核方式、考核组织、考核程序、考核要求、学年考核等次、周期考核等次等。学年考核结果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周期考核结果等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六条是考核结果的运用。此考核结果与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相结合。学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续聘、岗位等级晋升、名优特教师评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或推荐。周期考核等次合格,作为续聘、岗位晋升的必备条件。学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或周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分别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是其他工作要求。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要加强对高级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做好相关考核工作。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高级教师管理实施细则。离法定退休年龄(男、女60周岁,若女教师提出并承诺提前退休,即按55周岁为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教师,本办法周期履职要求不作硬性要求。高级教师参加挂职、乡村振兴等情形的,由挂职、受援等单位进行工作安排,并出具考核意见

  第八条施行时间以及有效期。本办法自202491日起施行,有效期年。有效期内如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将根据实际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本办法施行前我局及各县(市、区)教育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文件:韶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韶关市中小学高级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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