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韶关市教育局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法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向市教育局办公室提出书面或口头行政复议申请。
2、受理
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属于韶关市教育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审理
依据《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具体规定进行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
4、作出复议决定
依法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延长行政复议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行政复议申请中包括行政赔偿请求的,决定书中也要包含该项内容)。
5、撤销申请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6.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附:韶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