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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韶关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作者:基础教育科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04-09 16: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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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市教〔2018〕32号

2018年韶关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局:

为做好2018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精神,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1.坚持就近就便原则。各类幼儿园在招生中,首先要满足周边区域内符合报名条件的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以“相对就近、免试入园、便民利民”为出发点,确保区域内适龄幼儿入园,如仍有空余的学位,可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招收外区域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小区配套幼儿园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小区业主适龄幼儿入园。

2.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幼儿园招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招生的管理,做好招生入园的统筹协调。

3.坚持公开公平原则。招生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各幼儿园办学信息、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收费标准等要向社会公开,严格控制班额,接受社会监督。

二、招生对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前,生源比较充裕的幼儿园应优先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

三、招生办法

(一)公办幼儿园

1.城区公办幼儿园:按照“就近就便免试入园”原则招生,优先满足本辖区住、户一致的适龄幼儿入园,如仍有空余的学位,可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招收符合条件的非本地段户籍的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原各机关幼儿园(含教育局直属幼儿园,下同)的招生必须以满足百姓入园需求为主,兼顾办园历史及政策性照顾入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等)。面向社会的招生比例不得低于2017年的标准,并在2019年实现100%学位面向社会开放(已100%面向社会招生的幼儿园则维持原招生政策不变)。

2.乡镇公办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其他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参照城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办法,按生源分布实际划定相应的服务区,制定相应的幼儿园招生办法。

3.村级公办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幼儿园<>):村级公办幼儿园以解决本行政村的入园需求为主。

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本地区公办幼儿园的资源配置状况和学前教育适龄幼儿的分布和需求状况,合理规划和确定本区域公办幼儿园的招生入园范围和招生人数,为适龄幼儿提供就近就便入园的学额。

(二)民办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依法按教育部门办园审批的要求,自主决定招生范围与招生规模,招生事项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已获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优先满足所在村镇、街道适龄儿童入园。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切实加强招生政策宣传,确保招生过程有序、公开、公平。凡本服务区内的问题和矛盾,要及时、妥善进行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2.幼儿园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灵活采取网上报名、现场报名、分散验证等形式组织报名,不得以报名先后顺序作为录取依据,不得收取报名费、学位费(定位费)、赞助费等,避免因报名过于集中而造成家长彻夜排队和扎堆验证等现象。幼儿园除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3.各地要充分考虑符合条件的非户籍人员子女入园需求。华侨华人和引进人才子女、军人子女、港澳台籍儿童、外籍儿童等,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协调入园。同时,要统筹协调当地学前教育资源,在满足户籍儿童入园需求的基础上,尽可能解决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问题。

4.幼儿园招生规模要与办园条件相适应,保障各类幼儿教育活动正常开展。幼儿园招生要坚持“先体检后入园的原则”,班额执行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的规定。确保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户外活动面积和绿化面积符合相关要求。

5.各地要关注特殊群体儿童入园,积极实施“全纳教育”,接受服务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园,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幼儿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开办幼儿班。

6.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定,公办幼儿园除经物价部门核准的保育教育费、托管费(自愿)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严格遵守当地普惠性幼儿园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严格按要求实施普惠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各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实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各县(市、区)幼儿园的招生工作,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遵照本招生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韶关市教育局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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