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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2015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问答

作者:基教科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5-05-21 09: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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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哪些?

答:(一)小学一年级

具有当地正式户籍的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儿童,以及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含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下同)。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二)初中一年级

具有当地正式户籍的年龄在16周岁以下(1999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毕业生,以及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

2. 今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今年我市继续实行公办小学、初中划片招生,学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招生政策。

3.什么是就近入学?

答: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

4.划片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按学生与其父母居住的、与户籍相一致的实际家庭住址安排入学,挂靠户口、寄住不能作为划片认定依据。具体要求是:

(1)学生户籍原则上应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监护人房屋产权证、实际常住地三者相符。若学生本人户口与父母或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监护人的户口作为划片的依据。

(2)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监护人,监护人在片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儿童,可凭相关证明在该片内依法入学:1.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为现役军人(含武警);2.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3.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市区;4.孤儿。

(3)因市政工程由政府安排迁居的,虽人已迁新居,但户籍由于客观原因尚未迁移的,以新居住地为准;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虽然尚未交付,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

(4)其他户口情况特殊者,由监护人提供相关证明,由县级教育部门审查核实,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入学。

5.今年小升初还能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吗?

答:经审定的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艺术特色学校可按规定招收不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10%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特长生原则上面向本县(市、区)范围,非经审定的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

6.非本地户籍流动人员子女入学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准备哪些材料?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流动人口子女办理入学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监护人要有务工单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二是有合法有效的当地固定住所证明;三是有公安部门签发的连续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居住证(市内跨县域流动人员提供本市户籍证明);四是有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开出的就学联系函。

相关证明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办妥,持上述证明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入学手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7.公办小学、初中报名及招生具体时间是什么时候?在哪里报名?什么时候知道分配结果?

答: 2015年6月30日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初中学校受理“就近免试入学”报名的截止时间。

小学、初中报名时间由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厂矿教培处(科)自行安排。小学六年级学生入读初中统一在所就读小学报名,初中招生工作一律安排在小学六年级学业水平测试后进行,所有学校在小学六年级学业水平测试前均不得承诺和确认录取新生,以确保小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各县(市、区)教育局在招生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结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2015年7月30日前向已经报名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发出该学生的入学通知书。各初中学校按当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组织学生报到。

8.具有我市户籍在外地完成小学学业的学生如需回我市就读公办初中的应如何报名?

答:具有我市户籍在外地完成小学学业的学生需回我市就读初中的,应在6月30日之前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登记填表,由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逾期办理者,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安排。

9.我市今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是否可以跨片招生?是否招借读生?

答:我局规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擅自接受片外学生入学。市直及区属学校政策性跨区招生由我局基础教育科统一协调。特殊情况需要借读的学生要办理借读手续,经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入学,学校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入学通知书一经发出即为该校学生,各学校不得擅自二次录取。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不得通过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不得发布招生广告。

10.今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否划分实验班、重点班?

答: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暂行办法》(粤教基〔2007〕63号),各学校要实行常态编班,严禁举办实验班等特殊班级,严禁分快慢班。分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我局将对市区部分学校分班进行重点监督。学校分班后要将分班结果加盖公章,张贴公示,学校不得擅自调整且分班结果要保持到学生毕业。

11.今年小升初民办学校如何招生?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是否要参加考试?杯赛成绩有无影响?

答:根据《教育部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问题的意见》(教政法函〔2013〕15号)关于“无论公办还是民办学校,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都不得采取考试方式进行选拔”、《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六项规定的通知》(粤教基〔2014〕10号)关于“从2015年秋季起,严禁民办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民办学校……采取面谈等方式选择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学生”等精神,2015年起,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免试入学原则进行招生,且不得与杯赛成绩挂钩。

12.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方式的具体方案什么时候能够确定?

答: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坚持“三个自主”即:“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自主制定招生方案、面谈规则;自主确定面谈人数、面谈名单。”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在4月15日前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4月15日之后向社会公布本校当年的招生方案。

13.民办初中报名及招生工作具体时间是怎样安排的?

答:民办初中学校从当年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的第7天起(7月13日)方可开始接受报名和录取学生,报名人数多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应在公办初中招生划片派位开始前两天完成初步录取工作。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于7月16日前将名单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并于7月19日前与公办学校同步完成学籍建立工作。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于当年7月16日前将预录取名单和正式录取名单适时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

14.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招生中哪些行为属违规行为?

答:不按核准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在本意见规定时间以前进行招生;借助中间方(含社会培训机构)通过组织考试、竞赛或培训等形式选拔生源;将各类学科竞赛成绩、“奥赛”成绩、社会艺术考级、特长评级等作为招生录取依据;委托小学推荐优秀生源,组织小学或变相组织小学推荐优秀生源;发布虚假的招生简章、广告等信息。发生以上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严肃处理。

15.今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针对特殊学生如残疾、自闭等有无相关政策要求?

答:特殊教育学校(含随班就读)招生和普通中小学同步进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广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粤府办〔2014〕36号)及《韶关市贯彻落实<广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意见》要求,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本区域内残疾儿童少年实施全纳教育,认真做好残疾儿童摸底调查工作和特殊教育学校(含随班就读)招生工作,切实保证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孤独(自闭)症、脑瘫儿童、多重残疾的适龄儿童实施义务教育,确保其入学率达到普通适龄儿童水平,实行“零拒绝”。

16.今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针对特殊学生如残疾、自闭等有何具体措施保障?

答:今年特殊教育方面主要是采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适龄残疾儿童实施特殊教育。中重度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要教育形式,并适当采取送教上门形式。轻度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尤其是轻度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少年应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为主要形式,大力开展回归主流和一体化的“融合”教育。对确实不适合随班就读而本地又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要指导、动员这些残疾儿童到相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者采取“送教上门”的方式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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