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府〔2011〕44号
印发韶关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1—2013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韶关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已经市政府十二届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韶关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1—2013年)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精神,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发展现状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发展学前教育,在发挥公办幼儿园示范作用的同时,充分利用布局调整后闲置的资源发展学前教育,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积极开展乡镇中心幼儿园创建工作,不断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学前教育发展进一步加快。目前全市共有幼儿园390所(其中公办51所、民办339所),在园幼儿81689人;全市共有乡镇中心幼儿园64所,占乡镇总数的67%。全市共有市一级幼儿园25所,省一级幼儿园8所。2010年,全市3—5岁幼儿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86%,比全省平均水平高出3.4个百分点,在全省欠发达地区率先实现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目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发展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和建设教育强市的目标相比,仍有较大的距离,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学前教育投入不足,办学条件滞后;公办园比例偏低,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不高;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短缺;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政策未得到有效落实;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不平衡,管理亟待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素质有待提高。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与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以幼儿发展为本,健全和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继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积极发展公办幼儿园,大力扶持民办幼儿园,支持社会团体和公民以多种形式发展学前教育。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建设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完善城区幼儿园的配套设置,妥善解决“入园难”问题。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学前教育规模与内涵同步发展,全面提高学前教育发展质量和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基本要求
——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保基本、广覆盖,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为基础、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在规划、投入、监管和保障公平等方面的责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
——坚持规模发展与质量提升并重,在按规划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同时,以提高学前教育师资水平为重点,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努力提升保教质量。
——坚持因地制宜,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让群众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努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为基础、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格局,以农村为重点、财政投入为支撑,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体制完备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普及学前教育,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保障水平和保教质量,为创建广东省教育强市、建设幸福美好韶关贡献力量。
(二)具体目标
——2011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毛入园率达到88%以上;各县(市、区)60%以上的乡镇有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其中40%以上达到规范化要求,50%的行政村有公益性的幼儿园或幼儿班;教师专业达标率达65%。公办园比例较上一年度有明显提高。全市优质幼儿园(市一级以上,下同)比例达到10%。
——2012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各县(市、区)70%以上的乡镇有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其中50%以上达到规范化要求,70%的行政村有公益性的幼儿园或幼儿班;教师专业达标率达70%。公办园比例较上一年有明显提高。全市优质幼儿园比例达到15%。
——2013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毛入园率达到91%以上;80%的乡镇都办有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其中60%以上达到规范化要求,80%以上行政村有公益性村级幼儿园或幼儿班,公办园比例较上一年有明显提高。学前教育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含兼职)的专业合格率达到80%以上;在园幼儿与教职工之比达7:1,生师比不超过15:1;优质幼儿园比例达到20%。全市幼儿园办园条件和保教质量明显提升。
四、具体措施
(一)科学规划,统筹优化学前教育布局
各县(市、区)要科学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基础教育发展规划。要根据当地人口出生及人口流动趋势,科学预测,制定本区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提出优化学前教育布局、满足幼儿就近入园、加强保教队伍建设、提高保教质量、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能力建设等各项工作措施。要抓住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调整的契机,整合资源,优化结构,统筹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统筹公办与民办学前教育协调发展,切实提高学前教育布局与建设的科学性,加快改善学前教育办学条件。
(二)加快建设,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各地要统筹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扩大办学规模,确保未来三年公办园的比例逐年明显提高;要通过补助办园经费等方式,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街道、农村集体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幼儿园;要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公共资源优先发展公办学前教育,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覆盖面。积极支持公办优质幼儿园通过名园办分园、强园带弱园等集团化办园模式,引导扶持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建立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的幼儿园发展共同体。
2、着力建设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健全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骨干,村幼儿园、幼儿班为基础的农村学前教育体系。每个乡镇(街道)都要建设好一所独立设置的规范化幼儿园作为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并有计划地扩大政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比重。农村其他幼儿园按照“规模适度、接送方便、安全实用”的原则进行布局建设,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独立或联合举办分园或教学点,鼓励村集体投资兴办幼儿园。村幼儿园设置以行政村为单位,采取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形式举办。各地要充分利用学校布局调整时被撤并的农村中小学校舍举办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小学举办附设幼儿园,鼓励发展成熟的小学附设幼儿园独立办园。学校附设幼儿园要坚持“园舍独立、管理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的原则。附设幼儿园的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本学区内适龄儿童入学。
3、扶持规范民办幼儿园。各县(市、区)要掌握本区域民办幼儿园基本状况,优化新建民办幼儿园布局,积极鼓励有合法资质、良好信誉的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加大引进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力度。
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合理的普惠性服务。完善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切实负责业务指导并监管,对未达到基本办园标准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加强指导,限期整改,逐步规范,对卫生条件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问题的无证园所,由县级政府组织当地教育、卫生、工商、公安、综合治理、安监等部门,通过联合执法予以关停撤销。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在每学期开学前1个月,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取得办园资格的幼儿园名单及相关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和教研机构,要根据民办幼儿园的实际,有计划地实施各类培训,推行公办幼儿园带动民办幼儿园、强园带动弱园的龙头引领模式,不断提升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
4、落实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各地在实施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安置小区建设时,应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合理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做到配套幼儿园建设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由属地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办理幼儿园的产权登记手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并优先向社区适龄儿童开放。对不具备配套幼儿园建设条件的住宅小区,开发商应缴纳幼儿园异地建设费。该费用由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幼儿园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用于幼儿园新建或改建、扩建项目。
(三)深化改革,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深化学前教育教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精神,树立以幼儿全面和谐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对幼儿进行情感态度、行为习惯、智力能力的培养,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避免和防止片面追求超前教育和幼儿教育“小学化”。
2、健全城乡幼儿园对口支援帮扶机制。加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向农村辐射力度,以县(市、区)为单位,健全城乡幼儿园对口支援帮扶机制,深入实施城乡“园对园”的合作助教项目,完善百名教师“结对子”和城乡园长互派制度,开展骨干教师“送教下乡”活动,实现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共享。
3、初步探索建立0—3岁婴幼儿科学育儿指导体系。统筹教育、卫生、人口计生、妇联等单位力量,初步探索建立面向0—3岁婴幼儿的家长和看护人员普及科学育儿指导的管理网络和工作机制。初步探索建立幼儿园与非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相结合、以社区为依托,向家庭辐射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体系。开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加强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学前教育与康复的研究与实践。
(四)优化队伍,提高学前教育师资整体素质
1、积极拓宽师资来源渠道。完善幼儿园师资队伍培养体系,多途径拓宽来源渠道。积极争取扩大高校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计划,实施非学前教育专业在校生辅修学前教育第二学历或中期转入学前教育专业的政策,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优秀中学毕业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加大转岗学前教育的小学富余师资培训力度,实施农村幼儿教师特岗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幼儿教师,基本满足各类幼儿园师资的需求。
2、努力建设专业化师资队伍。加强幼儿园园长、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师资队伍培养培训工程,依托省、市学前教育的培训力量,实施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及教师全员培训。同时以各县(市、区)示范幼儿园为龙头,实施园本培训。按照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幼儿教师专业培训体系,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健全幼儿园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幼儿园的园长、教师、保育、保健、财务、水电、医护、食堂、司机等岗位工作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持证上岗。探索依托韶关学院医学院定向培养当地幼儿园保健医生的有效办法。
3、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严格执行托幼机构“两教一保”的人员配置标准,优化幼儿园保教队伍结构,切实提高保教质量。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国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时积极探索对辖区非公办幼儿教师进行统一管理的模式,保障合格的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待遇和合法权益。
(五)强化安全监管,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
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园安全设施建设,按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实行安全属地管理,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努力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六)加强领导,确保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1、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实行以县级政府管理为主,县(市、区)、乡镇(街道)共管,教育部门归口的管理体制。建立托幼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学前教育管理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责任,完善学前教育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学前教育专职管理人员和教研员,着力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市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管理。统筹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2、增加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学前教育投入,落实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要确保学前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逐年增长,同时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发展学前教育。学前教育经费主要用于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公办幼儿园及优质幼儿园建设和本计划中各项任务的落实。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要求研究制定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完善政府、举办者、家长等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落实贫困家庭幼儿入园资助制度。自2011年起实施韶关市幼儿园“三年达标工程”,进一步推进我市幼儿园的建设。自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落实。
3、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4、建立督导评估机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学前教育质量、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学前教师待遇等列入教育督导内容,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5、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深入宣传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基本要求和科学规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1、2011—2013年韶关市学前教育发展规模规划表
2、2011—2013年韶关市学前教育园舍建设规划表
3、2011—2013年韶关市幼儿园教职工规划表
4、2011—2013年韶关市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规划表
5、2011—2013年韶关市村级幼儿园规划表
主题词:教育 计划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