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有关中小学校:
为深入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政策,支持同一父母(法定监护人)子女随学就读同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帮助家长解决子女入学接送不便问题,不断提升教育公共服务的普惠性、可及性、便捷性,让教育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普及广大人民群众,我局制定了《韶关市义务教育阶段“长幼随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宣传工作,确保便民利民举措落地见效。
联系人:李开,联系电话:8777060。
附件:韶关市义务教育阶段“长幼随学”实施方案
韶关市教育局
2025年3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韶关市教育局办公室2025年3月26日印发
附件:
韶关市义务教育阶段“长幼随学”实施方案
为深入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巩固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成果,支持同一父母(法定监护人)子女随学就读同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帮助解决家长接送不便问题,让“长幼随学”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3〕1号)以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义务教育阶段“长幼随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推动建设教育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地,不断提升教育公共服务的普惠性、可及性、便捷性,让教育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自愿申请。严格落实家长自愿申请制度,不得强制和变相强制,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性条件阻碍家长申报。
(二)坚持免试入学。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学校不得组织考试、测评、面试,或者将校外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文化课考试成绩、奥数考试结果、培训证书以及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长幼随学”的参考和依据。
(三)坚持规范公平。严格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招生纪律要求。严格按照招生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程序公正、过程公开、结果公平。
三、实施对象
(一)起始年级入读同一所学校
1.双(多)胞胎子女、多孩子女(含延缓入学子女、再婚随养子女,下同)可同时申请入读片区内需电脑随机摇号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同号绑定(任何一人中签,全员均可获得学位)。未申请同号绑定的双(多)胞胎子女、多孩子女,以电脑随机派位结果进行安排。
2.双(多)胞胎子女、多孩子女申请入读片区内不实行摇号派位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读。
(二)转学入读同一所学校
在学位有空余的前提下,弟弟妹妹(含再婚随养子女,下同)可申请转入哥哥姐姐(含再婚随养子女,下同)现就读的片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哥哥姐姐也可申请转入弟弟妹妹现就读的片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如因哥哥姐姐或弟弟妹妹现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不足,经家长申请,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将弟弟妹妹或哥哥姐姐安排至其他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入读。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小学一年级、初中七年级第一学期的学生以及毕业班学生(即小学六年级、初中九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四、申请流程及方式
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家长需填写《韶关市义务教育阶段“长幼随学”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送交拟就读学校或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一)双(多)胞胎子女、多孩子女申请同号绑定参加县级小学或初中电脑派位,需在申请就读学校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同号绑定参加市属初中电脑派位,需向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弟弟妹妹申请入读哥哥姐姐现就读学校,需向哥哥姐姐现就读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申请。
(三)弟弟妹妹(哥哥姐姐)申请转入片区内哥哥姐姐(弟弟妹妹)现就读学校,需在哥哥姐姐(弟弟妹妹)现就读学校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弟弟妹妹(哥哥姐姐)申请转入哥哥姐姐(弟弟妹妹)现就读的市属学校的,需在哥哥姐姐(弟弟妹妹)现就读的市属学校申请。
五、实施时间
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施。
六、实施要求
(一)优化服务流程。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和招生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办理流程、办理时间节点,及时发布“长幼随学”招生、转学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政策。各地各校要结合当年招生政策,强化政策执行力度,准确理解“支持同一父母(法定监护人)子女随学就读同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在符合入读、转学有关规定和学位空余情况下,学校要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三)广泛宣传动员。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通过官网、官微、广播电视等媒体,学校要通过家长会、宣传栏、家校联系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确保家喻户晓。
七、其他
(一)概念解释
“长幼随学”:指支持符合条件的双(多)胞胎、多孩子女入读同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同一父母”:指同一家庭中所有孩子(含共同生育、重组、收养)的法定监护人。
(二)本实施方案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执行上级规定。
(三)本实施方案由韶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