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有关学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教基〔2021〕4号)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招办〔2024〕3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指导性招生任务的通知》(粤教职函〔2024〕24号)《韶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关于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市教〔2023〕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秋季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
参加韶关市2024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韶关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及符合报考条件的非韶关市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往届生不能填报第一、二批次的普通高中公办生志愿,不能享受指标到校生政策(从2025年开始,往届生不得填报第一、二、三批次普通高中志愿,不能享受指标到校生政策)。
二、招生范围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属地招生和公民同招政策,各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审批地招生,不得跨地市招生。除体育、艺术和小语种3种类型可在本市范围招生外,其他类型自主招生应落实属地招生政策,在规定的属地范围内招生。广东北江中学、韶关市第一中学、韶州中学、韶关市田家炳中学普通生面向全市招生;韶关市张九龄纪念中学、韶关市第五中学、曲江区曲江中学和曲江区第一中学普通生面向市辖三区招生。广东北江实验学校、广东韶关实验中学、韶关市永翔实验中学等三所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招生。其他县(市)属公办普通高中面向本县域招生。
三、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认真落实指标到校政策
各地各校要严格按照《关于下达韶关市2024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韶市教〔2024〕17号)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超计划招收学生。为深化推进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根据省市的工作要求,我市公办优质普通高中继续开展指标到校工作,每所优质高中学校将安排不低于50%的招生名额,主要按初中学校中考报名学生数,直接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含民办)。指标到校生录取按我市中考录取的统一规则执行,根据填报的志愿、中考成绩及同分排位原则、所在初中学校的指标名额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经招生学校确认后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与相应批次录取的普通生一致。
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指标到校生包括“自主招生(含体育艺术特长生)和统分指标生”两类,均须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2024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自主招生具体条件由招生学校制定,招生学校须提前主动向社会公布上报主管部门备案的自主招生方案(含招生范围、计划、标准、办法和程序等),并根据招生方案开展自主招生,主动公开自主招生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
四、指标到校生分配
(一)自主招生。高中学校的自主招生方案由学校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全市各高中学校自主招生预录取名单须于6月30日前分别上报市招考中心和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二)统分指标生。今年广东北江中学、韶关市第一中学和韶关市田家炳中学等三所市属学校只面向市辖三区分配统分指标生指标。韶州中学不实行指标到校政策。韶关市张九龄纪念中学、韶关市第五中学统分指标生面向浈江区和武江区招生,曲江中学、曲江一中统分指标生面向曲江区招生。各县(市)属公办普通高中统分指标生的分配由各县(市)教育局自行确定,按要求进行公示后于6月15日前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五、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政策
广东韶关实验中学、广东北江实验学校、韶关市永翔实验中学等三所民办高中学校的招生简章经审查备案后由学校公布,公办生及民办生均统一按志愿、中考成绩及批次划线录取。
六、优待政策
(一)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基础上加20分。
(二)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以及“受到表彰奖励(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基础上加15分。
(三)其他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丹霞英才卡持卡人子女在同一批次投档时享受同分优先录取。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政策性照顾条件的,只取优待最高项,不予累加。所有符合加分或优待政策的考生均须于5月30日前将有关佐证材料提交所就读初中学校,学校审核并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同时填写《2024年韶关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政策性照顾优待考生登记表》(附件)上报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市属学校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公示,公示内容须包括拟加分或优待考生的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加分或优待项目、优待或加分分值及审核单位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网上公示信息须保存到当年年底。未经公示或未按要求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或优待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七、依法监管,从严治理,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
(一)加强宣传引导,推进阳光招生。普通高中招生涉及广大学生、家长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的和谐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各学校要向社会如实宣传招生政策,要做到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招生条件、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结果、咨询渠道等招生信息,及时回应学生、家长和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
(二)坚持公示制度,确保公平公正。普通高中招收的指标到校生(含自主招生和统分指标生)、政策性加分考生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须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证明材料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在就读学校及所属县(市、区)教育部门的网站上公示后予以确认。
(三)尊重学生选择权,规范招生行为。各地各校要充分尊重学生的教育选择权,严禁招生学校以许愿、承诺给学生减免费用、发放奖金等非正当手段来招揽生源。严禁向学生收取预录费或预收学费。严禁以任何形式对已按照招生政策被招生学校录取的考生进行二次录取,普通高中学籍备案及学籍管理平台录入将以第一次录取名册为主要依据。严禁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挂读生”、择校生和变相招收“借读生”。
(四)坚持依法监管,从严查处原则。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我市招生计划的招生政策规定,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会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属地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招生监督工作机制,健全违规招生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化解矛盾。对因疏于管理,造成招生严重违规的单位和学校,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追责问责。
联系人:苏才念,联系电话:8777060。
附件:2024年韶关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政策性照顾优待考生登记表.doc
韶关市教育局
2024年5月23日